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03 09:28:47 人气: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文化和旅游监管效能,促进信用主体遵法守信,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信用承诺、失信主体认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信用主体实施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信用承诺、失信主体认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二)组织起草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本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指导开展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开展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七)负责加强成渝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一体化区域信用合作,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扩大守信激励范围,推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协同发展。
第五条 各区(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按程序登录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共享和报送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
第六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系统化、智慧化,与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交换共享。
各区(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分类、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
第七条 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五)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六)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七)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八)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九)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立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可视可评机制,逐步实现成都市文化旅游市场主体“一户一码”,组织市场主体张贴信用二维码,展示市场主体脱敏处理后的信用档案,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场消费体验。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公示、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条 信用承诺是指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主体在从事文化和旅游领域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遵守法律法规、约定责任义务以及自身的信用状况、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良好,承诺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智慧文旅”“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广电旅游市场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工作,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程序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立“三书同达”机制,在符合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中,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失信行为认定书及信用修复提示书同时送达行政相对人,提高失信主体认定效率,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是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主体经营信息及自主申报信息,按照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引,每年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年度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公平、公正、守信”原则。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逐步、分类制定覆盖文化和旅游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指引并动态更新,每年定期牵头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统一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受理异议申请和核查处理。
各区(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报送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值为0-100分,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分为四等六级,由高至低依次为AAA、AA、A、B、C、D。
第十九条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监督考核机制,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合法、合规、有序推进。
第六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市场主体推行“信用承诺”监管模式,市场主体主动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机构提供合法经营的承诺及相关材料,除遇专项执法任务或接办投诉举报等情况,原则上不对该类主体实施主动检查。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同时在检查中推行“线上检查”模式,借助视频会议、现场连线等信息化手段对市场主体开展检查。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必查项外,选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降低为原抽查比例的60%。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保持常规抽检比例与频次,选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降低为原抽查比例的80%。
对信用等级为C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所有抽查事项全覆盖,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对信用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在每次抽查行动中均列为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AA、AA、A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媒介展示相关信息,重点推介良好形象;
(五)通过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二维码,公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展示市场主体良好信用形象,为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C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采取增加监督检查、信用提醒、信用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为重点审查对象,限制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二)限制享受文化和旅游领域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三)在评优评先中,给予限制;
(四)通过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二维码,公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展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成都市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和风险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处理时间。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信息修复完成后,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中涉及行政检查事项的,按照“一码检查”相关规定实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