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成都旅游导游协会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成都旅游导游协会,英文名称为chengdou Tour Guide Association。缩写CDLDX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专兼职持证导游员,旅行社,旅游院校,涉旅企业参与的组织,是真正属于会员自己的家,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导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好全行业服务,加强全行业自律与自治,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成都导游的良好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促进成都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主管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华门街13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引导会员贯彻执行政府有关行业政策。
(二)组织订立导游行规公约,并监督会员遵守,搞好行业自律,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三)收集和研究国内旅游行业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开展旅游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调研,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听证会,并提出本会建议。为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提供建议。
(四)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情况分析和评价,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组织导游服务交流及管理理论的研讨活动;组织开展新经验、新标准推广应用。
(六)开展会员业务培训,提高导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七)通过参与旅游展览、编印旅游宣传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等,宣传树立成都导游整体形象,组织会员参与旅游行业各种促销和宣传活动。
(八)为会员和行业相关企业提供相关策划、营销、管理、信息、合作等的咨询与服务。
(九)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开展行业内外及对台、港、澳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内合作与发展。
(十)通过出版导游刊物、建设完善导游专业网站、宣传导游事业、展现成都导游风采,引导成都导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不断发展会员,壮大行业组织,开展多种活动,增进会员内外的联谊与合作。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持有成都本地注册的导游员个人和相关单位会员组成。
旅游院校和行业内有影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市守法从业持证导游人员;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旅游、教育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提交会长审查批准。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及其他各类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网络资源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人员或者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五) 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配合或者协助本会对会员资质及职业情况的考察、考核工作。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八)不得组织或参与已经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等非法组织。
(九)不得参与任何妨碍社会管理或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与本行业有关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理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100个。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协会,需提前召开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 、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或者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专职秘书;
(七)、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协调与旅游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个人会员:200元/年度。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为1000元/年度,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年度。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 年 6月 4日第 一届第 4 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